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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辽宁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字号 日期:2017-09-01 11:06:55

辽教办发〔2017〕4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辽宁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2017〕22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安排。

    一、 省政府各部门落实的工作任务

    1. 公开“放管服”改革信息。集中公开省教育厅权责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开设减权放权反馈意见箱,及时查看社会意见,做好收集采纳工作。(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人事处)

    2. 公开预决算信息。按照规定做好省教育厅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处)

    3. 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按照统一标准,梳理教育政务服务事项,11月底前完成省教育厅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编制工作,并按事项性质、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服务主体、服务层级、服务形式、行政管辖等进行分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12月底前,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教育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指南。(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审批大厅))

    4. 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省教育厅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密级、保密时限等。主动公开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出现修改、失效情况的,要及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上作出明确标注。(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5. 加强政府会议信息公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公众列席会议情况。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年内不少于5次。(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6. 加大建议提案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7.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教育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在报审文件时,须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3个工作日内要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政策解读信息。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解读政策,释放信号,引导预期。(责任单位: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8. 加强政务舆情处置回应。要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上政务舆情的监测收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并做好归口报送、应对处置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发布权威信息。要落实“网络回应人”制度,及时答复群众在“网络回应人”平台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教育宣传中心、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9. 加强督查评估,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4%。(责任单位:人事处)

    二、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

    1. 公开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认定情况。(责任单位:督导处、义务教育处、安全与体卫艺处)

    2. 做好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公开及解读工作。(责任单位:义务教育处)

    3. 指导省属高校公开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责任单位:工业高等教育处、省大学生就业局、办公室)

    4.指导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教育部门网站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条件、学校情况、招生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义务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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