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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修改历程

【字号 日期:2015-04-20 16:49:08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对1982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了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要点】

1. 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 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要点】

1.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2.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宪法修正案

  【要点】

1. “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

2.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成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

  【要点】

1.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

2. 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 私产入宪: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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